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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天宁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1499X/2008-00829
主题分类:
卫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常天政办〔2004〕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08-08-13
发布日期:
2008-08-13
废止日期:
2016-07-19
内容概述:
天宁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指挥系统,疫情的确认和分级,应急反应,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保障措施,其它事项
关于印发天宁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常天政办〔2004〕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天宁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ΟΟ四年三月十一日
天宁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保护我区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常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天宁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行使相关职能,指挥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负责日常工作。
区指挥部的职责:
制定天宁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大决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实施疫情扑灭工作;监督管理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办公室(挂农林局)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所辖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相应等级的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1、 动物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上级部门认定的专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省、市防指,由省、市防指派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并收集病料送江苏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检测,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或排除。
2、对疑似病例,必须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诊断。
3. 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卫生部门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确认。
(二)疫情的分级
疫情按照国家和省的分级标准,划分和定级,市区级不再进行制定标准和分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 三级疫情
在本省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疫点,且病禽数低于50万只的。
2. 二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的;
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0个疫点或5-9个县发生疫情的;
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9个县以下发生疫情的;
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病禽数达50-100万只的;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 一级疫情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有2个以上省份同时发生疫情的;
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县以上发生疫情的;
在本省有20个县以上发生或者有10个县以上连片发生疫情的;
某一地区发生疫情,病禽数达到100万只以上的;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三)疫情级别的认定
1、 三级、二级疫情由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并报全国禽流感防治工作总指挥部。
2、 一级疫情由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报全国禽流感防治工作总指挥部认定。
(四)启动预案的条件
凡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即启动本预案相应的应急预案。在两个同一级的行政辖区内同时发生疫情,即启动上一级机构的应急预案。
三、应急反应
(一)疫情应急反应的简易程序
1、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禽流感可疑病例或接到疫情报告时,立即报告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派出指定的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初步诊断,如不能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可能,应立即经省指派的专家作进一步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2、区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立即对发病场(点)采取紧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牲畜及有关动物产品的流动。
(二)疫情应急反应的一般程序
1、经省指派专家临床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采样送江苏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如确定为疑似病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通报上报疫情。
2、疑似病例确认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按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发布封锁令。
3、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封锁和消毒,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区公安部门和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或预备役部队人员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协助做好疫区内禽类扑杀等工作,加强疫区、疫点及周围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拨紧急防疫储备物资;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拨、拨付紧急防疫储备金和扑杀禽类补偿资金;工商部门要根据对疫区、疫点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或集贸市场禽类及其产品的销售区域;交通部门协助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做好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封锁消毒措施;卫生部门要做好疫区、疫点内人的禽流感防治工作;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供应;宣传部门要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级别疫情的应急措施
1、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天宁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省市指挥部认定的疫情级别和所辖街道的请求,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一般程序,指导和协助发生疫情的街道进行应急处理,并提供应急控制技术援助和相应的物资保障。
(1)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坚决果断的强制性控制和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通报毗邻地区,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在市防指办的指导下组织本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有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工作,以及疫区、疫点的消毒等工作,督促落实应急防疫各项措施。
(2)区内未发生地街道的应急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疫情监测,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加强对本街道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二级疫情和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三级疫情的应急措施外,根据本区疫情实际情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向市、区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预案的建议,并在市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做好本区防治工作。
四、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工作负总责,所辖街道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级疫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疫情扑灭和处理;发生二级疫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疫情的扑灭和处理;发生一级疫情时,在全国禽流感防治工作总指挥部领导下,江苏省人民政府负责疫情的扑灭和处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地方防治经费及疫情的应急控制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部门职责
1、农牧行政主管部门
(1)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督管理。
(6)提出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7)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9)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0)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程序。
2、计划部门: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3、财政部门: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4、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6、监察部门: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执行《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本《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7、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
8、交通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
9、经贸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厂(场)的防疫工作;
10、人武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11、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防治中的法律服务;
12、相关行业协会:教育和引导本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储备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疫苗及其他物品。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补贴、紧急免疫接种等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区财政及饲养户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三)技术保障
l、市级诊断专家组对下级报告的可疑病例作流行病学调查和初步临床诊断。
2、江苏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负责本省范围内禽流感病毒的分离和血清学诊断。
3、江苏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组建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BSL-3)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四)人员保障
1、市级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可疑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初步诊断评估,并将初步诊断评估情况报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
2、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初步诊断结论和江苏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江苏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3、区人民政府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通报指挥部。
六、其它事项
(一)各街道可按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街道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服从执行。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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