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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常州市天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
审批主体: 常州市天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许可证》颁发证程序(见附件)
二、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一)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接受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
(二)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专店销售时,专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店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专柜(含零售棚)销售时应相对独立、封闭运行。周边应当留有足够宽度的疏散通道,并保证畅通。专柜
(含零售棚)应符合防火要求;
(三)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的申报材料(A4纸誊写或复印)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准登记原件、复印件(原、复件校核无误后,
原件退回。下同);
(三)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及平面示意图,并载明以下内容:
1、零售场所面积、结构(砖木、砖混、其他);
2、周边道路宽度、路名;
3、距最近消防水源(消防栓或较大的水源)距离;
4、距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或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的最近距离。
(六)经有安全教育培训资质单位核发的负责人及销售人员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安全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零售经营者与批发企业签订的《江苏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的原件、复印件(新设立的零售经
营者可提供经批发企业确认的购销承诺书);
(八)安全承诺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2、承诺服从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烟花爆竹,如有违反,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3、承诺决不在本零售经营场所外私设仓储,如有违反,愿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4、承诺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安全规章制度清单、消防器材清单、安全警示标志清单等)
四、工作期限
1、 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区安监局,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或更换符合规定格式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安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六、地址及联系电话:
常州市关河东路38号(九洲环宇B座1508室),8664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