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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林厅等五部门
《关于切实加强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监
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街道农业部门:
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第632号公告,自2007年元月一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俗称甲基1605)、对硫磷(俗称乙基1605)、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生产上使用。为确保农业生产、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省农林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农业[2007]25号)现转发给你们以及各农资生产经营部门,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确保禁令的贯彻落实和市场上无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销售行为,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农资生产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从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使用环节入手,切实抓好五种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宁区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附:关于切实加强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