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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取水许可事项执行情况实施
集中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街道水利农机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于7月14日—8月20日之间在全区开展对被许可人实施取水许可活动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为做好本次的监督检查工作,现根据《水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重点以取水单位在依法实施地表水、地下水取水过程中“四个一”制度执行情况,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报表报送情况和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缴纳情况为主。
二、水政监察人员在依法对取水单位从事取水许可活动进行检查时,应该依法出示相关证件,填写取水许可监督检查表,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记录。
三、水政监察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在本次集中检查活动结束后,各街道水利农机站应将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及取水许可监督检查表复印件于8月30日前报区水政监察大队。
特此通知。
附:取水许可监督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