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体质测定标准,制定公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公布公民体质监测结果。
【规章】《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体群字〔2001〕6号2001年2月12日):第三条 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为3至69周岁的中国公民。按年龄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学生)、成年和老年等四组人群。第四条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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