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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政策咨询
 

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主动服务)

服务名称

营业性演出审批政策咨询

服务领域

公共文化服务

服务类别

其他

服务方式

主动服务

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和法人

办理依据

【规范性文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办理条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及流程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1:40,13:00-17:00

承办机构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文体科

办理地点

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天宁科技促进中心1032

咨询方式

0519-69660625

监督投诉方式

0519-69660655

在线办理网址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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