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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8〕131号
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精神,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提升“信用常州”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决策部署,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初步建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奖惩系统),各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在重点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
  ——到2020年底,健全完善市联合奖惩系统,以法律法规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应用为核心的联动奖惩格局全面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奖惩机制基本构建并有效运行,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二、明确联合奖惩对象和内容
  以信用红黑名单作为联合奖惩的重点对象。
  (一)信用红黑名单认定
  各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办法由全省统一规定。在省规定出台前,市各有关部门可先行制定具体认定办法。
  (二)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
  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信用红名单包括辖市区以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认定的具有诚实守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信用黑名单包括辖市区以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组织认定的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见附件)。
  (三)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单位
  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审慎认定信用红黑名单。辖市区以上国家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
  (四)严格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省各部门规定对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省各部门规定对信用红黑名单认定程序没有规定的,按下列程序认定:
  1.信用红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将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应予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
  2.信用黑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异议的,由认定单位核实处理。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实行事前告知。“黑名单”形成后,应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三、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政监管和服务中要按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诚信之星、诚信标兵、优秀青年志愿者、劳动模范、诚信示范企业等树立为诚信典型。推行企业主动承诺制度,率先在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实行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市场主体实施差别化激励。根据法规规章,对诚实守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查询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研究推广我市建筑市场“三合一”综合评估法。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住房租赁等领域对诚信典型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探索建立个人文明信用积分机制,根据积分给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城市交通系统票价优惠等便利服务。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面向诚信市场主体开发应用“信易贷”“信易债”“信易批”“税源贷” “税易贷”“税贷通”等守信激励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绿色服务通道、减免服务费用等优惠和便利。
  四、建立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各地各部门应对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二)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等联合惩戒措施。将各级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惩戒范围,推动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促进司法惩戒和社会惩戒深度融合。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本单位网站、“信用常州”网站等,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对失信会员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各地各部门应引导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六)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全市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逐步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五、实施联合奖惩清单式管理
  (一)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市信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统筹梳理联合奖惩事项,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联合奖惩发起部门、信息共享方式、实施对象、实施措施和实施依据等内容,指导各部门开展联合奖惩工作。
  (二)实施联合奖惩动态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定期修订完善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对红黑名单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通过联合奖惩系统反馈给相关部门。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单位及时通过原公示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六、加大联合奖惩信息化支撑
  (一)建设联合奖惩系统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强化联合奖惩系统与各部门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和有效融合,实现联合奖惩信息在全市范围内交换共享、定向分发、自动提醒、实时响应、多方应用和直接反馈。
  (二)强化联合奖惩信息归集
  市各部门及有条件的辖市区各部门应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处理,确定查询权限,及时将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红黑名单推送至市联合奖惩系统,由市推送至上级部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级评价等业务。
  (三)推动联合奖惩信息公示和共享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辖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及时将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红黑名单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信用常州”网站依法依规公示,并逐级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依法推进政府与公用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七、构建联合奖惩运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
  建立覆盖全市的联合奖惩发起与响应机制。联合奖惩发起部门负责认定本领域、本部门的红黑名单,并将认定的红黑名单报送市联合奖惩系统。市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红黑名单推送至联合奖惩实施部门。联合奖惩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向市信用管理部门反馈联合奖惩成效。推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应用嵌入到“一网通办”事项,实现红黑名单自动弹出,自动启动联合奖惩。部门间共同制定联合奖惩办法或签署备忘录的,将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共享给有关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红黑名单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
  (二)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各地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规范信用修复流程,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服务、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三)建立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和投诉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用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认定单位,认定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对有误的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或个人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于被误列入“红名单”的相关主体,应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八、加强组织实施和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有效推进联合奖惩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联合奖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广泛宣传开展联合奖惩的做法和经验,扩大影响力和警示力。
  (三)加强检查考核
  市信用管理部门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信用建设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督促和整改,切实把国家、省和市联合奖惩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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