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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宁区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30     浏览次数:    字号:〖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天宁区关于强化政府政策解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8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16号)和《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天政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政策解读是指针对本区各级制定、执行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其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落实措施等的解释性说明。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区政府及开发区、镇、街道和区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及开发区、镇、街道和区各部门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有关政策文件。

第三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开发区、镇、街道和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由制发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单位联合发文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单位配合。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做好解读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解读要做到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内容、解读方式、解读时间等方面;解读材料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落实措施,以及注意事项、惠民举措和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一)以开发区、镇、街道和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开发区、镇、街道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单位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区政府办按规定予以退文;

(三)区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配套的解读材料进行审查;

(四)区政府办按程序及时将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以及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呈送区政府相关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解读材料应一并提请会议审议。

第五条 鼓励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

(一)区级层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相关区领导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权威解读,传递权威信息。开发区、镇、街道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可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接受访谈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

(二)开发区、镇、街道及部门要探索创新政策解读的载体和方式,特别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应尽量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要善于运用各类媒体,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扩大政策解读传播力和影响力。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定向定调”作用,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

(三)推行政务公开专家解读制度,加强政务公开专家库建设,围绕舆论关切,邀请专家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

第六条 天宁区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区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原则上本区所有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解读材料必须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可通过锦绣天宁、部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

第七条 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所有解读材料,必须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发布。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的回应工作,涉事开发区、镇、街道及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执行过程中的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机制,要根据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答惑,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九条 将政策解读作为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开发区、镇、街道及部门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区政府办对政策解读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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