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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通知类)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服务名称

法律援助(通知类)

服务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类别

援助救济类

服务方式

依申请服务

服务对象

公民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

2、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条件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通知辩护函、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

侦查机关提供

1

加盖侦查机关公章

通知辩护函、起诉意见书

检察院提供

1

加盖检察院

公章

通知辩护函、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副本

法院提供

1

加盖法院公章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及流程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见面次数

1次

承办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地点

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6号天宁科技促进中心辅楼一楼

咨询方式

0519-88150148

监督投诉方式

0519-88127152

在线办理网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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