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类型: | 投诉 |
| 信件标题: |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
| 信件内容: | 常州市天宁区丽华二村,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进行查处 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款的规定,未经投票决定,擅自把道路边规划停车位。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进行查处 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款的规定 |
| 留言时间: | 2025-10-15 |
| 回复时间: | 2025-10-16 |
| 回复内容: | 业主您好: 丽华二村小区房屋建设于上世纪80年代,房屋产权面积并不包含楼栋以外的公共区域。 为进一步规范小区道路秩序,整治车辆违规停放现象,保障消防通道畅通,茶山街道联合城管执法部门、社区及森木物业服务单位,在小区主干道一侧统一施划了停车位。该举措属规范管理行为,不存在私自划设停车位收费的情况。目前,小区内部停车秩序已得到显著改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茶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
| 回复单位: | 天宁区茶山街道 |
| 答复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