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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强医”工程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8   来源:卫生健康局  
 

该文件来自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强医”工程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卫人〔2023〕231号

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辖市、区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卫生学(专)科建设与人才引育,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切实加大引智培智工作力度,推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在十大领域打造“龙城英才计划”升级版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20〕27号)和《常州市“龙城强医”工程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3〕20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常州市“龙城强医”工程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23年7月14日

常州市“龙城强医”工程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切实加大引智培智工作力度,结合我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市卫生健康人才工作中心任务,以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为重点,以建设高端人才集聚高地为目标,创新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机制,鼓励引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急需、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学有专长的高学历人才,或取得突出业绩、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能够引领学科发展和专业技术方向的高层次人才,提升我市卫生健康人才质量、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建设健康常州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通过引进一批高层次医学人才,引领我市医疗技术进步与创新发展,合作建强一批重点学(专)科和创新平台,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专)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引进开发应用一批国内领先、填补我省、市技术空白的核心医疗技术,取得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显著增强学(专)科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疾病防治或复杂疾病诊治能力。

具体目标为:到2025年末,引进卫生健康国家级人才或领军人才5名以上,引进卫生健康高端人才10名以上,引育博士120名以上,高层次人才数量与质量有明显提升。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引进卫生健康国家级人才。国家级人才,一般为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等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席科学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以及其他同一层次人才。

第六条 引进卫生健康领军人才,领军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科研教学水平:掌握专(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具有较高的科研、教学水平,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近5年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包括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SCI(E)收录论文(IF≥5或Ⅱ区以上论文)5篇,及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SCI(E)收录论文IF≥10或Ⅰ区以上论文1篇,及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论文2篇)。

(三)专业学术地位:临床实践和科技创新成就突出,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或省级临床医学中心、省级重点学科(含中医、公共卫生)带头人,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有效解决重大疾病防治或复杂疾病诊治等问题。

2.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以上职务(含候任)。

3.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双创人才、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医学创新中心负责人、江苏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负责人、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国家中医学术流派代表性传承人、省名中医,以及其他同一层次人才。

第七条 引进卫生健康高端人才,高端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科研水平: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前3位),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省医学会医学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第1位),或省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第1位)。

2.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SCI(E)收录论文(IF≥5或Ⅱ区以上论文)2篇,或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SCI(E)收录论文(IF≥10或Ⅰ区以上论文)1篇,或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论文3篇)。

(三)专业学术地位:有较高的学术与技术水平,较强的科技创新和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或发达地区市级临床医学中心或市级重点学科(含中医、公共卫生)带头人,在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有效解决重大疾病防治或复杂疾病诊治等问题。

2.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含候任)。

3.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特聘医学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其他同一层次人才。

第八条 加大医学院校博士研究生引进力度,鼓励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充分发挥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平台作用,加大博士后招录,提升人才队伍学历层次及创新能力。

第九条 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原则上采取全职刚性引进,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5年以上。

国家级人才及紧缺的领军人才可以柔性引进,采用聘期制引进方式,一般聘期为3年,聘期内每年在引进单位累计工作时间应在60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制定人才引进规划并组织实施。单位有引进意向后,先报同级卫健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引进。对需引进各级高层次人才中的其他同一层次人才,须由同级卫健、编办、人社、财政四部门共同会商一致后,方可按规定引进。

第三章 经费资助及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卫生健康国家级人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分5年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引进的卫生健康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分5年给予3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引进的卫生健康高端人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分5年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对柔性引进的卫生健康国家级人才及紧缺领军人才,根据实际工作天数、工作量、工作绩效,给予每人每月4—10万元生活津贴。对新招录或在职攻读博士并取得教育部认定的医学及医学相关类博士学历和学位的,给予每年2万元科研补助,连续补助5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助。

第十三条 对人才引进的购房补助、科研经费以及柔性引进人才的生活津贴,由引进人才单位及隶属同级财政承担,财政与单位按1:1分担,其中柔性引进按财政与单位1:2分担。

第十四条 对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可比照相应的等级岗位定级定酬,或以协议确定。对引进的卫生健康高端以上人才在配偶就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的优质精准服务。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全职引进的人才纳入“龙城强医”工程市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管理。各级卫健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绩效考核办法,突出人才培养、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等内容,实施引进5年内初期、中期、终期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参与市相关人才项目的参考依据。实行年度评估和期满验收制度。 

柔性引进人才根据协议绩效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生活津贴。

第十六条 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市人社、市教育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协同完善政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卫生健康人才引进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是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引进工作成效。各辖市(区)可在本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卫生人才引进办法,人才引进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