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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二
发布日期:2023-07-07   来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总结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十二种表现形式: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 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 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2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