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关于做好2019年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工信(经发)局:
根据《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常经信科技[2014]286号),现就做好2019年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经济规模。2018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高新技术企业部分条件可放宽。
2)企业领导对技术进步工作高度重视,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保障,连续两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3%以上。
3)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企业技术中心应有一个懂管理、懂技术、能带领大家共同完成赋予企业技术中心基本任务的领导班子。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
4)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合理、素质较高,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有优秀技术带头人。
5)企业技术中心具有科研、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自2017年以来未发生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等情况。
二、申报办法
请各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指导企业编制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保证评价表数据与附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有关材料和附件在常州市工信局网站中查询下载,网址:gxj.changzhou.gov.cn。申报材料包括:辖市、区主管部门申报文件和《2019年申报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情况汇总表》(作为文件附件)、申报材料(一份)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照《申报材料格式》要求的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电子版一并发联系人邮箱。
三、时间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经辖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工信局技术创新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
联系人:李静;电话:85681267;电子邮箱:549179799@qq.com。
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目录
一、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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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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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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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数据表证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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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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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无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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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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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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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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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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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年《企业研发项目情况(607-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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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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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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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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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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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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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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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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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价指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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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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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2018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利润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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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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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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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技术中心拥有高级专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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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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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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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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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拥有专利证明材料(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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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2016-2018年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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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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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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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正文
一、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经济效益。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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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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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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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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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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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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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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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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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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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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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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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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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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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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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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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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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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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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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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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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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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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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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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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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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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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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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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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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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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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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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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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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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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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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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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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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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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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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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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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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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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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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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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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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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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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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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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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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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合作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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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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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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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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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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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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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销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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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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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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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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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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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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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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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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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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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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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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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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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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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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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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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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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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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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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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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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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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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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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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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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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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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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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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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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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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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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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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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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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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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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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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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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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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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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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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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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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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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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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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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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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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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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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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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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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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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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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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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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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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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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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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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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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和知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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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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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驰名商标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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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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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和市名牌数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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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江苏省名牌产品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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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获国家、省和市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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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获市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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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年指2018年度,(T-1)年指2017年度。
企业承诺:我单位填报的数据及佐证材料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辖市、区工信局(经发局)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三、评价数据表证明附件
(一)企业申报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无可不提供)。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2018年企业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财务公司骑缝章显示不出来的,表上加盖公司公章。
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相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后报送。
4、2018年度《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采用《国统字[2018]100号》表式,加盖企业公章。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相关的607-2表合并后填报。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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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607-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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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
文 号:
|
国统字(2018)100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2018年
|
有效期至:
|
2019年6月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数量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甲
|
乙
|
丙
|
1
|
一、研究开发人员情况
研究开发人员合计
其中:管理和服务人员
其中:女性
其中:全职人员
其中:本科毕业及以上人员
其中:外聘人员
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研究开发费用合计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①委托境内研究机构
②委托境内高等学校
③委托境内企业
④委托境外机构
8.其他费用
三、研究开发资产情况
当年形成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
其中:仪器和设备
四、企业办研究开发机构(境内)情况
期末机构数
机构研究开发人员
其中:博士毕业
硕士毕业
机构研究开发费用
期末仪器和设备原价
其中:进口
|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千元
千元
—
个
人
人
人
千元
千元
千元
|
—
1
2
3
4
5
6
—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20
21
—
22
23
24
25
26
27
28
|
—
—
—
|
五、研究开发产出及相关情况
(一)专利情况
当年专利申请数
其中:发明专利
其中:PCT专利
期末有效发明专利数
其中:已被实施
*其中:境外授权
(二)新产品情况
*新产品产值
*新产品销售收入
*其中:出口
(三)其他情况
*期末拥有注册商标
*其中:境外注册
发表科技论文
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
软件著作权
六、其他相关情况
(一)政府经费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来自政府部门的研究开发经费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二)技术改造和技术获取情况
*技术改造经费支出
*购买境内技术经费支出
*引进境外技术经费支出
*引进境外技术的消化吸收经费
支出
(三)企业办研究开发机构(境外)情况
期末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研究开
发机构数
|
—
—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
千元
千元
千元
—
件
件
篇
项
个
—
—
千元
千元
千元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个
|
—
—
29
30
31
32
33
34
—
35
36
37
—
38
39
40
41
42
—
—
43
44
45
—
46
47
48
49
—
5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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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1.上年研究开发费用合计(51)____千元,其中已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52)____千元。
2.本单位从业人员中博士以上学历(53)____人,高级职称(54)____ 人,中级职称(55)____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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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大中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2019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各区统计局、江北新区经发局2019年3月20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标注“*”符号的指标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填报。
4.审核关系:
表内审核:(1)1≥2 (2)1≥3 (3)1≥4 (4)1≥5≥24+25 (5)1≥6 (6)1≥23≥24+25
(7)7=8+9+10+11+12+13+14+19≥26 (8)若1>0,则8>0 (9)若8>0,则1>0
(10)14=15+16+17+18 (11)20≥21
(12)若22>0,则23>0且26>0 (13)若23>0,则22>0且26>0 (14)若26>0,则22>0且23>0
(15)若27>0,则22>0 (16)27≥28 (17)29≥30 (18)29≥31
(19)32≥33 (20)32≥34 (21)36≥37 (22)38≥39 (23)53≥24
表间审核:(1)607-2表(1)*12≥607-1表∑(9)
(2)607-2表(7)≥607-1表∑(10)
2018年度《企业研发项目情况(607-1表)》采用《国统字[2018]100号》表式,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科技项目:指企业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及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总原则是项目在2018年仍在执行)。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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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607-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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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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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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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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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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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字(2018)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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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详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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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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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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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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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项目
来源
|
项目
开展
形式
|
项目当年
成果形式
|
项目技术
经济目标
|
项目
起始
日期
|
项目
完成
日期
|
跨年项目
当年所处
主要进展
阶段
|
项目研究开发人员 (人)
|
项目人员实
际工作时间 (人月)
|
项目
经费
支出
(千元)
|
|
政府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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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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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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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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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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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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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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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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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大中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法人单位的全部研究开发项目。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2019年3月10日24时前网上填报,各区统计局、江北新区经发局2019年3月20日24时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本表“项目来源”按《研究开发项目来源分类目录》填报;
“项目开展形式”按《研究开发项目开展形式分类目录》填报;
“项目当年成果形式”按《研究开发项目成果形式分类目录》填报;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按《研究开发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目录》填报;
“跨年项目当年所处主要进展阶段”按《研究开发项目进展阶段分类目录》填报,非跨年项目免填。
4.审核关系:
表内审核:
(1)若6≠000000,则5≤6且5≤201812且6≥201801
(2)若5≤201712或6≥201901,则第7项的有效代码为1、2、3或4
(3)8>0 (4)9>0 (5)10>0 (6)10≥11
(7)若第2项的有效代码为30,则第7、8和9项免填。
表间审核:
(1)607-1表∑(9)≤607-2表(1)*12 (2)607-1表∑(10)≤607-2表(7)
2018年度对外合作项目清单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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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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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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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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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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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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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项目: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随表附:企业与外单位开展项目合作的协议或合同文本复印件。
研发周期三整年及以上项目清单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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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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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如无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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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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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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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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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周期三整年及以上项目:要求清单中项目完成日期和起始日期之间跨3个完整年度(即36个月)的项目,如2016年1月-2018年12月。
2018年当年完成项目清单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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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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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如无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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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
起始日期
|
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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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当年完成项目:指项目完成日期在2018年年内的项目。
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汇总表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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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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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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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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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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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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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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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607-2表中第27项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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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指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不包括单纯的生产设备。
6、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证明材料。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汇总表
注: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为这类项目的专门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
(二)评价指标证明材料
1、企业2018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利润证明材料。
表1:企业主要新产品销售收入及新产品销售利润汇总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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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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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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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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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销售收入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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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销售利润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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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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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607-2表第36项数据一致,注意单位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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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新产品较多的填报主要新产品(可适当归类填报);产品类型分生产资料类(投产3年内为新产品)、消费类(投产2年内为新产品)二大类。
2、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2、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证明材料。
表2:2018年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汇总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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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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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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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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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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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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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创汇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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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口创汇额总计(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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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证明材料。
表3-1 技术中心内部高级专家和博士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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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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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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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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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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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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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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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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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家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高级职称,获得国家、部、省、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高级工程师。
※随表附:国家级、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333”工程专家、高级工程师的证书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非毕业证书,既是高级专家又有博士学位的则只能作为专家或博士统计一次,不能重复统计。国外博士除需附国外高校博士学位证书外,还需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表3-2: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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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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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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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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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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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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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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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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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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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海外专家请注明国别或地区,国内专家注明所在地区。外部专家不应与内部专家重复。
4、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证明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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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办开发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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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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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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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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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表附:随表附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的证明材料。
表5: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情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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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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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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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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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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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指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随表附:CNAS、CMA及其他国家、省工信部门和质量监督行政部门认定的实验室证书复印件。
6、企业拥有专利证明材料
表6-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授权专利情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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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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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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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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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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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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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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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同类型专利集中汇总。
※随表附:《专利证书》复印件(最多附6个证书即可),专利证书上专利权人与企业名称应一致,专利权通过转让获得的,请提供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等。
表6-2:企业2018年专利申请情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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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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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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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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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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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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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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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同类型专利集中汇总。
※随表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复印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专利申请人与企业名称应一致。(最多附5个通知书即可)
7、企业2016-2018年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证明材料
表7:企业2016-2018年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情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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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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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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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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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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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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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同类型标准集中汇总。
※随表附:正式标准文书的封面和前言(含标准起草单位名称)。标准起草单位与企业名称应一致。
8、企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证明材料
表8:企业商标和名牌情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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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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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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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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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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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证书或
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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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类型包括中国驰名商标、著名、知名商标、中国名牌、省、市名牌。
※随表附:有效期内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证书复印件,中国名牌、省、市名牌证书复印件。
9、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证明材料
表9: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表
注:级别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及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常州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随表附:获得科技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特殊说明: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中的企业名称与申报企业名称不符的,请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
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31日。
第四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可适当放宽;
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7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走私行为;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五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企业向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组织力量按照《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开展核查,形成评审意见,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企业应将所授的牌子悬挂(摆放)在展示厅、技术中心等重要场所的显著位置。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二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六条 按照《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七条 评价程序:
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5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评价材料包括:《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份),装订成册。
数据初审。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1日前报市经信委。
数据核查。市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信委委托相关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市经信委。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在公布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因第十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加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评价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二: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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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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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
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传真
|
|
电子邮件
|
|
企业网址
|
|
报告年度
|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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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1
|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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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
2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3
|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4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5
|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
6
|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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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8
|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
项
|
|
|
其中:(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
|
(2)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9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10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12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
13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14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15
|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
|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16
|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
人
|
|
17
|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
万元
|
|
18
|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19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20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21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
|
人月
|
|
22
|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
个
|
|
23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
24
|
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数
|
个
|
|
25
|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
项
|
|
26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项
|
|
|
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
项
|
|
27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28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项
|
|
29
|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数
|
个
|
|
|
其中: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
|
个
|
|
30
|
企业获得的江苏省名牌产品和常州市名牌产品数
|
个
|
|
|
其中:江苏省名牌产品数
|
个
|
|
31
|
获国家、省和市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
|
其中:获市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
|
|
|
|
|
|
|
注:当年指申报年的上年,(T-1)年指当年的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审核意见: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项目情况(607-1表)复印件、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复印件。未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经审计过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607-1表、607-2表分别合并后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高级工程师、享受政府津贴等专家)和外部专家;(2)对外合作项目;(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4)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6)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7)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8)国家、省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江苏省名牌、常州市名牌;(10)新产品销售和利润;(11)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评价数据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的前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等第三产业的收入以及企业其它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实现的盈余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研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术改造等资金中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及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R&D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企业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鉴定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立项、研发、鉴定、投产的新产品。新产品的统计有效期为:从投产之日起生产资料类产品为3年,消费类产品为2年。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不包括仅仅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的差异性产品。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统计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计量单位为万美元。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统计年度内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中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少于10%的人员,不予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包括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研发管理部、处、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为这类项目的专门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接受考核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在册的技术中心研发人员,专门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高级职称,获得国家、部、省、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既是高级专家又有博士学位的则只能作为专家或博士统计一次,不能重复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数。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产品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不包括外派办事处、贸易公司等。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研究开发、产品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省认证的实验室数: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当年已完成(结题)项目数。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及统计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主持制定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省著名商标、常州市知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江苏省名牌产品、常州市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江苏省认定的和常州市认定的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及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常州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附件三:
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单位
|
基本
要求
|
创
新
机
制
|
创新投
入机制
|
18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15
|
%
|
≥3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
3
|
%
|
≥0
|
人才激
励机制
|
6
|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
3
|
|
>1.2
|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
3
|
%
|
>2
|
创新合
作机制
|
6
|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
3
|
人月
|
>10
|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3
|
%
|
>10
|
技
术
与
人
才
|
创新队
伍建设
|
12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
7
|
%
|
>2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
5
|
人
|
>2
|
创新条
件建设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5
|
万元
|
≥300
|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
3
|
个
|
≥1
|
技术积
累储备
|
10
|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
4
|
%
|
>10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4
|
项
|
≥3
|
企业拥有的市及市以上名牌产品或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数
|
2
|
个
|
≥1
|
产
出
与
效
益
|
技术创
新产出
|
15
|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
4
|
项
|
>5
|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4
|
项
|
>2
|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3
|
项
|
≥1
|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
4
|
项
|
≥1
|
技术创
新效益
|
2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11
|
%
|
>20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11
|
%
|
>15
|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3
|
万美元
|
>0
|
加分
扣分
|
加分
|
|
获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 3
|
项
|
≥1
|
扣分
|
|
企业经营亏损
|
≤ 3
|
万元
|
|
二、行业系数
行业
|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
电子
|
0.8
|
0.6
|
0.6
|
轻工Ⅰ
|
0.8
|
0.6
|
0.6
|
轻工Ⅱ
|
1.0
|
1.0
|
1.0
|
化工
|
1.2
|
1.0
|
0.8
|
机械
|
1.0
|
0.8
|
0.8
|
医药
|
0.8
|
0.8
|
0.8
|
冶金
|
1.2
|
1.2
|
1.2
|
纺织
|
1.0
|
1.0
|
1.0
|
建材
|
1.0
|
0.8
|
0.8
|
有色
|
1.0
|
1.4
|
1.4
|
石化
|
2.0
|
1.2
|
1.2
|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比重3%以上。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附件四:
《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需要提交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前两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与国际间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技术创新情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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