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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天宁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天宁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交工作,发挥档案馆功能,为社会大众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阅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宁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活动。  

第三条 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当遵循“各负其责、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及时向档案馆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移送。

第六条 天宁区人民政府在区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区档案馆要制定相关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和使用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 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本单位政府信息在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移送至档案馆,同时将相关移送明细登记表送交档案馆核实确认。档案馆应制定相应的交接制度,规范交接手续。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务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列入政务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全文均在移送范围之列。各单位对已移送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修改或废止的政府信息失效告知函送交档案馆。

第九条 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为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档案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移送份数和格式。

第十条 对不及时移送或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政务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C) www.cztn.gov.cn E-mail:chinatnq@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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