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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天宁区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9-15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府政务,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流程进行的保密审查和报送。

第三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区各部门应制定专、兼职保密审查员、网站管理员、信息送交员、已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审核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坚决做到“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晰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审查是指审查拟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审核的重点为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审核报送的程序为:

(一)区各部门拟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文件、新闻动态、机构概况、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和政策法规等信息,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在信息形成后,各部门要进行保密审查,科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报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审批后,由发文部门上传至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信息送交员将信息(纸质、电子)送交区档案局备查。

(二)各部门起草的拟以区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布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由有关负责同志审批,信息上网发布之前的其他程序由区电子政务中心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上述政府信息需报上级批准的,应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八条  网站管理部门要在承办单位出具保密审查机构审查意见和单位负责同志审批意见后发布信息,并做好相应记录备查。切实增强网络安全责任意识,做好对网络病毒的技术防范。经常审查公开的信息,定期修改后台密码,严格防止密码被盗或外泄。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十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出现失泄密事故等问题的,将对相关部门和具体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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