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3年8月31日常州市天宁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决定:
任命刘丽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免去其郑陆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任命王东莉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郑陆人民法庭庭长,免去其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李倩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潘德进同志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王君俊同志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杨川川同志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郑陆人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赵鸿生同志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郑陆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蒋魁山同志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兰陵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周莹莹同志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朱兆林、张为众、邵玲同志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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