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形成持续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于执法大练兵期间,集中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希望各企业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
案件名称:常州蓝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1年11月16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蓝宝公司检查时发现:发现车间东北侧彩钢瓦隔间内有2瓶使用中的液氨钢瓶用于退火作业,但彩钢瓦隔间内未设置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液氨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3.0.1条:“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浓度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蓝宝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021年11月27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对蓝宝公司启动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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