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首页 工作动态 相关政策 行业动态 亮点经验
 
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1-06-11   来源:住建局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先行试点工作情况和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采用自主申请、阶段实施的方式。通过前期试点成果以点带面的引领示范作用,逐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和审批流程手续,从而有序推进全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提升群众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因地制宜、自主实施,依法合规、确保安全”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属于建筑物改扩建工程,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加装电梯工作要突出业主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作用,在一定范围内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实施 。

三、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建立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郑陆镇、各街道、东青办,区民政、司法、财政、住建、城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二)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进行核实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落实财政资金保障,并指导资金发放工作;住建部门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备案工作,并与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联系对接,配合镇、街道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居民协调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消防审查和现场安全抽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电梯安全管理和电梯安装期间的监督管理,联系监督检验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区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区级相关部门无权进行审批的,由该部门向市级审批部门协调审批手续。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等工作。

既有住宅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积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纠纷调解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配合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通讯、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等管线迁移的相关工作。

对依法取得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对象

本方案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

(二)实施条件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且依法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其中,占用小区共有部分的,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业主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应当充分征求该部分业主的意见并协商解决。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2.在协商的同时,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由该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电梯拟加装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方案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需制定电梯加装、管理、维修、保养、更新方案;加装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和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含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摊方案;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责任和运行管理安全责任落实方案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建设主体

1.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建设主体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进行办理。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以单元楼为单位。建设主体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推选不超过3名代表作为建设主体代理人,并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分摊比例,自主筹集资金;

2.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3.对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并出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按其加装电梯出资金额的百分之八十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加装电梯补助资金发放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补贴情况进行编制计划、核实认定、审核发放等工作,具体补助资金方案另行制定。

(五)实施程序

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和审批程序为“资料领取和初期指导”→“可行性论证”→“意见征求和协议签订”→“初步审查”→“前期准备”→“方案设计”→“首次公示”→“图纸审查”→“联合审查”→“二次公示”→“签发《项目确认证书》”→“工程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使用登记及档案保存”。

1.资料领取和初期指导

(1)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制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资料。

(2)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居民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申请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原则上一个单元楼只领取一份资料。

(3)村委、社区应对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对实施条件进行初期指导,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做好相应统计,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2.可行性论证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村委、社区上报的拟加装电梯项目进行梳理,并随机从专家库中抽调人员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查勘。现场查勘结束后,专家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论证意见。论证意见符合加装电梯基本条件的,方可实施电梯加装;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终止。

3.意见征求和协议签订

(1)单元楼内意见征求。电梯加装应征得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并签订项目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责任落实方案;

②确定项目负责人及负责人主要职责;

③加装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

④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预收及分摊方案;

⑤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运行管理协议。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⑥对可能存在权益受损的情况,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2)封闭小区公共部位意见征求。拟加装电梯在建筑物占地面积范围外,占用封闭小区公共部位的,应征得小区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占用小区公共部位业主意见原则上只征求一次,若已征得小区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所在小区单元楼需加装电梯的,无需重复征求意见。

(3)非封闭小区公共部位意见征求。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楼处于非封闭小区的,应征求单元楼所在楼栋及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的相邻楼栋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相邻楼栋为非住宅楼的,应征得其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4.初步审查

(1)镇政府、各街道应根据所在区域加装电梯的总体布局方案和小区实际情况,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初审和居民协调工作,督促居民按物权法要求,通过深入协商,就投资、管理和平衡业主利益等问题统一思想,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后,有序开展加装电梯的工作。

(2)镇政府、街道办应对业主身份信息、房屋所属状况、业主意见是否统一和项目协议书等方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业主协商、资金筹集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拟加装电梯既有住宅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5.前期准备

(1)建设主体应择优选取该单元楼加装电梯项目总承包单位,可以从提供的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包单位备选名录库中选择,也可自行选择;自行选择总承包单位的,需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资质审查后方可实施。

(2)建设主体应调取拟加装电梯单元楼周边地形图、单元楼所在建筑竣工图纸(包含结构、建筑、电气和管线图等);

(3)经初审同意后,建设主体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现场安全性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进行方案设计。

6.方案设计

(1)建设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方案设计。

(2)加装电梯方案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通道、环境改造、相互干扰等因素,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在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3)加装电梯设计应当考虑本物业区域的整体建筑风格风貌要求,一幢楼的单元和单元之间的电梯外观尽可能保持一致,一个物业区域内应基本一致。

(4)加装电梯设计必须考虑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涉及改变既有结构体系的,必须进行结构加固设计。

7.首次公示

建设主体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公示,首次公示期5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主体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和协商结果。

8.图纸审查

经首次公示的设计图纸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实行专家技术论证方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取建筑、结构、电气每专业不少于1名专家,结合实际情况,对加装电梯的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专家进行论证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9.联合审查

区政府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专窗,统一受理加装电梯申请。

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加装电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形成的书面意见;

(4)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协议;

(5)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检测意见;

(6)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专项技术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7)对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公示报告以及相关协商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服务专窗受理的加装电梯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研究,召集区司法、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联合审查后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反馈意见。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答复服务专窗。

涉及通讯、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等管线迁移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征求专业管线单位的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专窗汇总相关意见后统一答复加装电梯申请人。

10.二次公示

二次公示审查设计文件公示仍由建设主体进行,公示方式参考首次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11.签发《项目确认证书》

二次公示结束后,建设主体应领取《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确认证书》后方可实施后续工作。

12.工程管理

(1) 建设主体应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处张贴《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确认证书》,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建设主体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2)施工过程中,所在乡镇、街道应组织对工地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人员在工程重要节点进行工程质量抽查,对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现安全隐患的工地,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顿直至隐患消除为止。

13.竣工验收及备案

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电梯和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4.使用登记及档案保存

建设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并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形成的全部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移交联席会议办公室保存,另一份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积极稳妥推进该项工作,结合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无障碍改造等工作,科学规划,统筹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负责协调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抓好工作落实,拟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时发布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批、指导和服务;对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大支持力度。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社区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积极协助和协调。

(三)探索创新模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有资质的设计、安装、施工企业为业主加装电梯业务提供审批、设计、采购、验收等一体化服务。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注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合理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六、附则

(一)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和阻碍正常合法的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郑陆镇、各街道、东青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三)本方案由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常政规〔2018〕7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C) www.cztn.gov.cn E-mail:chinatnq@163.com
天宁区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邮箱:1922210544@qq.com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20001 苏ICP备05003616号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