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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03 浏览次数:  字号:〖
 

 

(2018年8月31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完善全省各级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全区的中心工作;

(二)围绕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征求代表意见;

(三)听取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反映;

(四)受理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贯彻落实情况;

(二)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执法检查、建议督办等事项,征求群众意见;

(三)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以及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的相关问题,开展走访调研活动,了解掌握群众意愿要求。

第四条 常委会联系代表的方式方法:

(一)每年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大会主要议题及代表要求,统一组织安排代表对我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工作进行视察,为代表在会议期间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好准备;

(二)闭会期间,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区人大常委会的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三)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及工作需要,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与有关议题的讨论,每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

(四)建立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定期到镇、街道接待区人大代表,并不定期走访代表,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梳理分析,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联系1-2个代表小组,指导、帮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每名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联系5-6名区人大代表,并建立实名制QQ群或微信群,经常联系和走访代表;

(六)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及时将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印发给代表,定期给代表寄送会报、期刊等资料,让代表了解常委会工作和有关方面情况。

第五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方法:

(一)代表开展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每年不少于4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围绕区委和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题和社情民意中的关注点,以及区政府每年拟兴办的民生实事开展活动,代表可就上述议题持证视察;

(二)为便于代表更好地联系选民群众,各代表团可根据代表的职业和工作、居住地将代表分成若干小组或专业小组,提升代表小组活动成效;

(三)区人大代表每年深入原选区至少1-2次,广泛征求选民对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代表联络工作站”,为代表接待选民提供便利条件,设置“代表信箱”收集选民对本地区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每名区人大代表应固定联系10名以上原选区选民,代表与固定联系的选民应建立实名制QQ群或微信群,并在选区公布代表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加强与选民、群众的交流互动,收集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

(五)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组织区人大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询问和评议,接受选民监督。

第六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一)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发表审议意见;

(二)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在列席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参加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时发言提出;

(四)以代表专题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的形式反映;

(五)向上级人大代表反映;

(六)向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反映;

(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转交群众来信;

(八)向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反映。

第七条 对于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向“一府一委两院”交办。

承办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代表,代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选民群众反馈。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组织领导,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对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代表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区人大常委会应会同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作为代表履职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天宁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天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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