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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天宁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5-18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或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向信息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按照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向行政机关提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的官方门户网站上提出。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信息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信息申请人应对前款规定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信息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众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信息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申请材料收据。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对信息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公开事项作以下审查:

(一)申请公开事项是否属于《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事项对应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

(三)申请公开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四)申请公开事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答复:

(一)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并说明信息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信息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信息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信息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信息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信息申请人变更或者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信息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审查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应当采用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信息申请人依法送达。行政机关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邮政企业送达。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信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信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归档依申请公开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信息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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