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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对象
比例
频次
方式
抽查内容
及要求
备注
1
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类检查
【法律】《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抽查户数不低于65户/人/年。
年度内对同一监管对象原则上不重复检查。市
和谐劳动关系四星级以上企业及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三年内免于随机检查,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当年度内免于随机检查。对经营异常、投诉举报多、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为C级以下、被列入“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记录的用人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单位或必查单位,且不受年度内不得重复抽查的限制。
现
场
检
查
或
书
面
审
抽查内容:
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2、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劳动者财物;3、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4、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5、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6、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规定;7、违反其他就业管理、就业服务相关规定。
抽查要求:
执行《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规[2012]9号)关于行政检查的规范要求,不得影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类检查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用人
单位
现场检查或
书面审查
1、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2、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规定;3、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4、违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规定;5、违反其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规定。
3
劳务派遣类检查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
现场检查或书面审查
1、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2、违反劳务派遣有关管理规定;3、违反其他劳务派遣法律规定。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检查
【法律】《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部门规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1、违反工作时间规定;2、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3、违反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4、违反其他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法律规定。
5
工资类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2、违反最低工资规定;3、违反加班费支付规定;4、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5、违反其他工资法律规定。
6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检查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劳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招工、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2、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7
社会保险类检查
【法律】《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代扣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资料,并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保守秘密。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1、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2、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3、拒不依法支付有关社会保险待遇;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5、违反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6、违反其他社会保险法律规定。
8
工会、企业民主管理类检查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1、违反工会法有关规定;
2、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3、违反其他工会、企业民主管理法律规定。
9
执法保障类检查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书面检查
按照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整体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