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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专题协商的制度化建设
天宁区商务局局长 倪云泽
发布日期:2014-12-30 浏览次数:  字号:〖
 

专题协商作为实践协商民主制度的成功探索,已成为人民政协立足特点、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展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和魅力,创造了政协工作新品牌。政协组织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题协商的制度化建设,确保开展协商民主的各项活动规范有效。

一、  专题协商制度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目前,专题协商作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方式之一,受到了党的领导层的强烈关注,其制度化建设也频繁出现在各种相关的文件、报告和文字中。但多作为一种要求被提出,对于专题协商的制度化建设的内涵和要求,并没有明确说法。因此,我们认为,推进政协专题协商制度化建设的前提,首先应当明确其基本内涵。

所谓专题协商,是政协各级组织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和地方的重要事务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或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由此也决定了政协专题协商制度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即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将专题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方面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明确专题协商的行为准则,保证专题协商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的程序正常进行。

二、专题协商制度化建设的具体内容

专题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之一,不可能一成不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因此,在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尚未制度化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实践中进行一些探索,采取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建立健全专题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协商成果的跟踪问效等一整套工作机制,从而切实解决好为什么协商、协商什么、与谁协商、什么时候协商、怎么协商、协商以后怎么办等问题,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专题协商实践上升为制度。

1、引入公开辩论程序和听证机制,推进协商主题多元化。专题协商有利于汇集各方对某一主题的看法,有利于决策方案臻于完善,有利于各方力量为决策的贯彻落实营造顺畅的社会氛围。以专题协商作为平台,不同的利益、不同的观点可以在公开、公正的程序中进行评定、协商、探讨、交流。为了使各方利益、各种观点得到充分表达,建议引入辩论程序和听证程序,尽量避免党委先有倾向性或实质性意见,然后通过协商赋予党委意见合法性与民意基础的做法,做到协商程序的公开、透明。辩论与听证的目的不是形成对抗,而是通过这种方式,针对某一主题形成不同意见和观点的沟通与交流,最终达成妥协,形成能够兼顾各方情况、平衡彼此利益的认可度、接纳度相对最高的决策。

2、明确协商主题选择机制,推进协商内容实效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也应是专题协商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要按照十八大要求,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觉围绕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谋事,紧扣改革发展稳定履职,选择党政所思、社会所求、群众所盼、政协所能的课题开展专题协商,不断提升专题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协商选题,既可由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向政协提出,也可根据政协党组向党委报送的协商选题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作出决定;既可在决策前选择协商专题,也可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选择协商专题,做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专题协商就跟进到哪里,真正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行,为专题协商出成果、见成效奠定坚实基础。

3、建立专题调研机制,推进调查研究深入化。调查研究是提升专题协商成效的前提和基础。应善于发挥人民政协人才聚集、联系广泛、位置超脱、渠道畅通的优势,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调研活动。坚持调研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与调研报告形成后的征求意见相结合、听取部门情况通报与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相结合、听取政府情况介绍与了解基层民情民意相结合、实地察看与座谈讨论相结合、总结本地成功做法与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相结合,努力把准方向、摸清实情、找出问题、搞透原因、学好经验。政协专题调研可借鉴科研工作方式,实行调研课题组长负责制,每个重点课题请一位副主席担任课题组长,由一个专委会牵头,相关党派和界别共同承办,改变过去参加调研的人数偏多、人员不固定、政协以外的专家学者偏少的状况,不断增强调研队伍的精干性和有用性。事关全局的大型课题调研,可成立领导组,由政协主席任组长,副主席任副组长,政协相关专委会负责人和邀请的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调研活动在领导组的统一指挥、精心组织和周密部署下开展,着力提升调研工作实效。

4、健全意见表达机制,推进民意诉求通畅化。推进专题协商不应当仅仅是通报情况,应当让参加协商的委员都有机会充分发表代表各自利益方的意见和看法,接受委员的询问甚至质询。在协商过程中的发言要有规范的要求,比如时间上的限制等,通过明确的规则,保证所有参加专题协商的委员都有平等表达意见的机会。此外,吸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增强对策建议的前瞻性、科学性;加大公开化力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战略安全的协商专题,实行适度开放的原则;探索网络专题协商,通过网上网下互动,畅通言路。

5、形成采纳和反馈机制,推进意见反馈及时化。协商不是为了追求形式,而是为了通过协商,将协商产生的结果、决策转化为实际,因此,一方面要建立对协商结果的公开程序,在规定时间内,综合协商会议的情况,对协商的意见建议进行完善,形成最终的协商成果,并将协商成果以会议纪要、建议案、专题意见建议等书面形式,向参加协商的委员明确告知协商的结果,并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决策参考或落实办理;其次,完善协商成果的采纳和反馈机制,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协商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向政协反馈,对于能够落实的应积极采纳落实,对于因建议质量、实施条件、实施时机等方面存在问题而暂不能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政协党组接到反馈意见后,要及时将处理意见向参与协商的委员通报,以提高委员参与的积极性。如果委员对结果有疑问或者不满意的,可以通过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对这些意见和看法同样应当建立明确的反馈机制,从制度上、程序上保证专题协商的效果。

6、建立督查和监督机制,推进成果运用程序化。政协机关要联合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对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加强督查,做好跟踪落实工作。一些重要协商成果在落实转化过程中,还可组织委员进行跟踪视察、调查,就落实转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促进协商成果的深层次转化。另外,健全民主监督渠道,政协可先将协商选题、调研,协商过程、结果和落实等情况在政协范围内公布,增加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的透明度;扩大专题协商的宣传,跟踪报道协商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加强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三、政协专题协商制度化建设的实现途径

1、党委全力支持。加快专题协商的制度化建设,离不开党委的大力支持,需要各级党委增强主体意识、协商意识,统筹、协调并积极参加政协的专题协商活动。要按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考虑将政协的专题协商纳入各级党委的议事规则和政府的工作规则,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日常办文办事程序,实现政协职能与党委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的有效对接,真正建立起人民政协专题协商民主督办落实机制。

2、政协主动作为。专题协商的制度化建设对政协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政协以全新的面貌、全新的思路、全新的方式,更加主动地开展协商。政协要主动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主动选题,主动跟踪,主动宣传;要变随意为规范,对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建议的处理及反馈都有明确标准;要变单兵作战为协同联合,通过党政机关、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协商渠道,充分反映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3、做好组织保障。要把专题协商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内容、程序、要求等,进行认真总结和提炼,明确协商程序,对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过程的组织实施、协商结果情况反馈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推进专题协商的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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