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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基层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
天宁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赵宏伟
发布日期:2014-12-30 浏览次数:  字号:〖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把协商民主正式写入党的政治报告,具有重大理论创新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同时也赋予了政协在人民民主建设中的新职能和新要求。作为基层政协,需要进一步领会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推进协商民主中发挥重要渠道作用。

政协的协商民主,较之其它领域的协商民主,如政党、政府部门、社会阶层及社会团体等之间的协商民主更具有独特的优势,这是由政协的历史地位、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

政协的性质看,人民政协除了作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之外,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从政协的组成来看,人民政协包括了我国所有的合法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具有民意的广泛代表性,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不同主张的包容性。从政协的主题和职能看,核心是团结,方式是民主,渠道是协商。从政协的运作机制看,从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以及成果的运用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政协的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基层政协的协商民主又有着明显的特点。相对而言,基层政协委员大多直接来自一线人员,发出的声音来源于民声,提出的提案及发表的意见、建议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强,易于进入党和政府的办理程序和决策视野,有立竿见影的功效,为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商民主的意识不够强。集体组织讨论协商、会议协商、视察协商、调研协商等活动和形式比较活跃,但政协委员自主深入基层,及时挖掘反映社情民意并积极提出对策建议的履职行为较为缺失。二是协商民主的作用发挥还不到位。政协是由界别组成的。每个界别都代表着一群庞大的界别体系。如何发挥好界别的作用,及时反映所代表界别人群的利益和诉求,并及时与党政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等方面成效不明显,在推进协商民主建议中,还留有巨大的探索和实践空间。三是协商民主的一些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如协商的内容是什么,特别是一些必须协商的内容要有规定,否则,不是有失偏颇,就是随意性太强,最后流于形式,往往就会导致以通报会、征求意见会等替代协商,失去了民主的意义。再如如何协商、协商的结果的运用等问题,也要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即使有了协商的动议,有了明确的议题,但缺乏规定的操作流程而长期拖而不决,最后甚至不了了之,长此以往,势必会挫伤委员参与协商民主的积极性。    因此,面对加快推进协商民主的新要求,基层政协更需要发挥好在协商方面的天时、地利、人和的独特优势,开辟新渠道,探索新路径,开创新局面。

1.完善机制,提高基层协商民主的规范性坚持发展协商民主,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制作为保障。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非但写入了党的文献,也列入了宪法的法律规定。200628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的工作意见》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更是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要深入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等。所有这些,都就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地位、作用以及内容和形式等方面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依据。但在实务操作方面,一些具体的要求还不够明确。作为民主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国家应该出台协商民主方面的法律法规,省一级要出台实施意见,市(区)一级也要有实施细则。在协商民主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推进基层政协的协商民主,更要总结政协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一些协商办法和规律,在实体与程序、主体与客体、行为规则与实施机制等方面,紧紧围绕各界人士有序参与政事,合情、合理、合法表达多方利益与诉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进行积极的探索,不断促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对协商的操作流程进行明确的规定,减少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根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制定协商规程,形成较为完善的协商体系。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商,进一步具体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要求。就目前来说,可以首先明确五个问题:一是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既可以由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提出和确定,也可以由政协常委会以及政协委员特别是党派、社团和界别提出经政协常委讨论确定。二是协商会的参与人。既要有议题提出者、所涉及的代表人士,也要有议题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是党政部门负责人,这是双方、多方的协商,决不是单一内部的协商。三是协商会议的议程。议题要事通报,与会人员要有平等的话语权,要充分辩论,不能搞主流意见、框架意见之类,否则,弄不好协商民主会就很容易变成征求意见会甚至是通报会。四是协商决定的公示和公布。政协常委会要将协商进程或结果形成相应的决定,提交党政领导或相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在全社会公布。五是协商决定的实施和监督。协商的决定一旦公布,就要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来实施,并启动监督机制,跟踪决定的落实。以上五条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环节,一旦建立起来,协商民主就能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创新形式,提高基层协商民主的可操作性。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的包容性,能最大限度地吸取协商多方面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最终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妥协谅解,求同存异,形成符合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要求的决策和政策,为有效的社会行动提供政治保障。协商的形式可以结合政协的履职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来展开。概括起来,要重点把握、运用好以下几种形式来推进协商民主。一是例会式专题协商。每年全委会期间组织的以“面对面协商”为特征的议政大会,委员们就本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广泛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直接与党政领导现场互动,而且以大会发言、提案的形式反映来自各社会界层的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政协年会与人代会同时召开,我们习惯称之为“两会”,一边是国家权力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体现为选举民主,一边是人民政协在讨论重大事务,体现为协商民主,同时体现社会主义两种民主形式的“两会”概念已深入人心。二是视察式现场协商。组织委员进行全面性或者是专项性方面的视察,可以总结经验,也可以发现问题,可以提出宏观方面的思路和对策,也可以提出微观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是一种直接、高效性的协商民主形式。三是论证式专题协商。主要是充分利用政协委员中专家、学者集中的优势,就一个地区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如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展开调研、论证,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四是界别式对口协商,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机构,界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特色。政协的界别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多个党派、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在人民政协组织中的具体划分形式,是政协履行职能、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特别是开展好各界别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对口协商,将界别的智力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进行叠加,在协商民主中发挥出更加独特的作用。目前,关键是要在界别设置、界别组织化程度、界别的协商民主意识等方面提升水平,以切实增强界别协商的能力。

    3.务求实效,提高基层协商民主的针对性。协商民主的最大特点,就是要充分吸纳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入决策程序。因此,基层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的过程中,要把“协商什么”作为重中之重,进行充分的酝酿和筛选,确保协商议题始终与党在思想上同心同德,在目标上同心同向,在行动上同心同行。要想之所想,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组织协商。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就是协商的主线,协商的重点。协商的目的,不是排斥,更不是否决,而是求同存异,形成共识;团结多方,形成合力,为又好又快推进地方中心工作这个大目标服务的。要急之所急,紧紧围绕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协商。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党委政府急需突破、急需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议题,组织力量,开展调研,提出对策建议;设立社情民意热线电话、邮箱,积极开展网上议政、建立网上交流互动平台,畅通协商民主与网络民意通道;邀请市民列席政协例会,发挥街道工委作用,拓展基层群众理性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等等。这样做的好处,一个是提出的意见建议很容易进入决策程序,被党委政府所采纳。另一个是可以增强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意识,在协商过程中达到妥协谅解,化解“民怨”的效果,在党委、政府与基层群众之间搭建协商平台,架起“连心桥 ”,达到凝聚人心、激发民气、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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