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6日天宁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天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司法机关部分案件实行报送备案办法(暂行)》的有关条款内容因与监督法、《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不相符合,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除《天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司法机关部分案件实行报送备案办法(暂行)》。